第一章 — 一般條款
第1條(目的)
本服務條款(以下簡稱"條款")旨在明確訪問或使用想象網絡(以下簡稱"公司")服務網站(https://vpc.kr, https://console.vpc.kr)或使用本條款所定義的服務的客戶(以下簡稱"客戶")的權利、義務及相關事項。
第2條(術語定義)
- "服務"是指提供伺服器、存儲、數據庫、網絡等基礎設施服務及IT解決方案的雲計算服務,客戶可通過任何終端自由訪問和使用。
- "客戶"是指通過公司服務網站,按照本條款與公司簽訂使用協議,並使用公司所提供服務的個人、法人或公共機構。
- "帳號(ID)"是指客戶確定且經公司批准的字母數字組合或電子郵件地址,用於識別客戶身份及使用服務。
- "密碼"是指客戶設定的,與帳號對應的用於確認身份及帳戶保護的字符或數字組合。
- "積分"是指公司為促銷等目的,在特定條件下可應用於特定商品的費用制度。
- "客戶資訊"是指客戶存儲在公司服務中的資訊,包括個人資料及信用資訊(如適用)。
- "工作日"是指韓國境內商業銀行實際營業的日期。
第3條(條款的公示與修改)
- ① 條款在公司服務網站上公佈。客戶訪問或使用服務網站及簽訂服務合同時,本條款均適用。
- ② 公司可在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範圍內修改本條款。
- ③ 條款修改將在生效日至少7天前通知客戶。若修改對客戶權利義務有不利影響,將至少提前30天通知。
- ④ 如客戶在通知後30天內未明確表示拒絕,則視為同意修改後的條款。
- ⑤ 如客戶不同意修改後的條款,雙方均可終止服務合同。公司將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通知終止原因、日期及退款金額。
第4條(條款未規定事項)
- ① 本條款未規定的事項,依據適用法律、法規、商業慣例及各服務運營政策處理。
- ② 公司可為各單項服務制定個別條款。如個別條款與本條款衝突,優先適用個別條款。
- ③ 個別條款無規定時,適用本條款。
第二章 — 服務使用
第5條(服務使用申請)
- ① 申請人同意本條款並申請使用服務,公司批准後,服務使用合同("服務合同")成立。
- ② 申請時須提供真實姓名和準確資訊。使用虛假資訊者不得主張本條款項下的權利,公司可終止服務合同。
- ③ 申請時提供的個人資料依據適用法律及公司私隱政策受到保護。
- ④ 未成年人(依民法)不得使用本服務,即使有法定監護人同意亦然。使用服務即確認非未成年人。
第6條(服務合同的成立)
- ① 申請人如實、準確填寫資訊後,公司原則上批准申請。
- ② 出現以下情況時,公司可拒絕、推遲批准或終止服務合同:(1)使用假名或他人身份;(2)提供虛假資訊;(3)意圖用於非法目的;(4)其他不適合批准的情況;(5)申請人有未付款項;(6)有欠費或不當使用記錄;(7)其他等同情形。
- ③ 公司拒絕或推遲批准時,將通知申請人。
第7條(對客戶的通知)
- ① 除另有規定外,公司通過客戶註冊的電子郵件地址進行通知。
- ② 對全體客戶通知時,公司可在服務網站公告7天以上代替個別通知,但涉及客戶權益不利變更時不適用。
- ③ 客戶有義務保持聯絡方式(郵件、手機、電話等)最新狀態。因聯絡方式未更新造成的損失,公司不承擔責任。
第8條(單項服務的類型與變更)
- ① 公司在服務網站公佈各單項服務的種類、詳情及價格。客戶應充分了解後再申請。
- ② 公司可通過網站公告或按第7條通知,增加或變更單項服務的形式或價格。對客戶不利的變更,客戶保留第3條第5款規定的權利。
- ③ 服務終止時,公司將提前60天通知。
第9條(服務提供)
- ① 原則上,公司每天24小時、每週7天提供服務。因設備檢查、故障或不可抗力,可能暫時限制全部或部分服務。
- ② 公司可進行定期維護,維護時間表在服務網站公佈。
第10條(客戶帳號管理)
- ① 客戶負責管理帳號和密碼,防止第三方未經授權使用。
- ② 如發現帳號或密碼被盜用,客戶須立即通知公司並遵從公司指引。
- ③ 如存在個人資料洩露風險或帳號易被誤認為與公司相關,公司可限制該帳號使用。
- ④ 違反本條義務所產生的一切責任由客戶承擔。
- ⑤ 公司可依政策限制每位客戶持有的帳號數量。
第11條(客戶個人資料變更)
- ① 客戶可隨時在服務網站查閱和修改個人資料,但公司名稱、實名、營業執照號等必要管理資訊不得擅自修改。
- ② 申請後資訊有變更時,客戶須在網站更新並通知公司。
- ③ 因提供資訊不準確或未通知變更造成的損失,公司不承擔責任。
第12條(轉讓與相關客戶資訊變更)
- ① 任何客戶不得擅自將服務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轉讓、轉移、質押或以其他方式處分。
- ② 因繼承、合併或分立,導致第三方("受讓方")承繼客戶在服務合同項下的法律地位時,客戶與受讓方須立即附上相關證明文件,按公司規定程序通知公司。
- ③ 受讓方須在承繼前履行條款及服務合同項下的所有義務。如發生相關問題,客戶與受讓方承擔連帶責任。
第13條(公司對服務使用的暫停或終止)
- ① 出現以下情形時,公司可不事先通知即暫停客戶服務:(1)未按期繳費;(2)發送大量資訊或垃圾郵件;(3)客戶伺服器程序損害其他客戶系統;(4)異常大量流量影響網絡;(5)未及時安裝安全更新;(6)違背國家利益或公共利益;(7)違法或違反公共秩序;(8)損害他人名譽;(9)伺服器感染病毒或疑似被入侵;(10)第三方提出權利侵犯主張;(11)政府機關依法要求暫停;(12)規避服務條件(如為獲取免費或優惠服務創建多個帳號);(13)利用免費積分或伺服器進行虛擬貨幣挖礦;(14)違反其他相關法律法規或條款。
- ② 暫停服務時,公司將通知客戶暫停原因、期限及申訴方式。一旦暫停原因消除,將立即恢復客戶服務權利。
- ③ 暫停原因持續存在時,公司可按第7條規定通知後終止服務合同。
- ④ 公司可對暫停期間產生的費用進行收取。
第14條(服務中斷)
- ① 以下情形時,公司可中斷服務:(1)設備維修等不可避免的原因;(2)國家緊急狀態、設備故障或流量激增存在中斷風險;(3)因不可抗力無法提供穩定服務;(4)電信服務提供商中斷通信服務。
- ② 屬於第(1)種情形時,至少提前1天通知;屬於第(2)至(4)種情形時,可不事先通知直接中斷服務。
第15條(客戶發起的服務暫停或終止)
- ① 客戶須通過服務網站上公示的流程向公司提出申請。如有未繳費用,須付清後方可辦理終止。
- ② 臨時暫停的可用期限、暫停期間費用等詳情以服務網站公示為準。
- ③ 伺服器暫停每次不超過90天,12個月內累計不超過180天。超出限制未經公司明確同意,公司可通知後回收伺服器。客戶數據備份30天后刪除,客戶可在此期間申請恢復。
- ④ 客戶須在終止服務合同前自行備份數據。服務合同終止後,公司將刪除所有伺服器和資源,且無法恢復。
第16條(公司單方面終止服務合同)
- ① 出現以下情形時,公司可自主裁量終止服務合同:(1)客戶未在規定期限內處理欠費;(2)申請資訊經查實為虛假;(3)客戶故意干擾公司服務運營造成損失;(4)違反第26條客戶義務且未在合理期限內整改;(5)第13條暫停原因未在合理期限內消除;(6)政府機關依法要求終止服務。
- ② 對於第(1)、(2)、(4)、(5)種情形,公司可先要求在規定期限內整改,整改無效後方終止。
第17條(對垃圾郵件發送者的限制)
- ① 客戶有以下情形時,公司可限制服務或終止合同:(1)韓國廣播通信委員會或韓國互聯網振興院發現客戶發送垃圾郵件並要求停止;(2)發送大量垃圾郵件導致或可能導致系統故障;(3)收件人已要求停止後仍繼續發送。
- ② 在收件人明確拒絕後仍發送商業廣告資訊的,客戶須承擔相應民事及刑事法律責任。
第三章 — 服務費用與管理
第18條(服務費用)
- ① 公司在服務網站公佈服務費用及變更情況。
- ② 服務分為合同制服務和按小時計費服務兩大類。
- ③ 除特殊原因外,服務合同期內費用變更不溯及既往。
- ④ 公司可向客戶發放可用於服務的"積分",詳情在服務網站公佈。
第19條(服務費用計算與結算)
- ① 服務費用按月計算,從每月1日至最後一日。
- ② 月中開始使用服務時,從開始日至該月最後一日按天數比例計費。
第20條(終止手續費)
- ① 因第13條第3款、第15條、第16條或其他客戶原因終止服務合同時,客戶須繳納終止手續費:
- 1. 在約定合同期內提前終止:
手續費 = [無合同月費] × [使用期間] × [(合同期折扣率) - (使用期折扣率)] - 2. 縮短合同期:
手續費 = [無合同月費] × [使用期間] × [(原合同期折扣率) - (新合同期折扣率)]
- 1. 在約定合同期內提前終止:
- ② 以下情形無需繳納終止手續費:(1)因公司原因每月累計服務中斷超過72小時;(2)因公司原因每月發生5次以上持續1小時以上的服務中斷。
第21條(費用繳納與賬單)
- ① 公司在使用月的下月開具賬單,客戶須在到期日前繳清。
- ② 繳費方式:(1)韓國國內企業客戶:信用卡、銀行轉賬或虛擬帳戶;(2)其他客戶:信用卡。
- ③ 賬單至少在繳款截止日前5天發送。
- ④ 逾期未繳者,將加收每月未繳金額2%的滯納金並重新開單通知。
- ⑤ 如次月底仍未繳費,公司可按公示程序終止服務。
第22條(費用繳納責任)
客戶有義務繳納服務費用。若指定了繳費責任人,客戶與繳費責任人對服務費用承擔連帶責任。客戶須提供繳費責任人的責任確認書。
第23條(賬單異議)
- ① 客戶如對收到的賬單有異議,可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向公司正式提出。
- ② 公司收到正式異議後,將在7個工作日內審核並通知客戶結果。如無法在規定期限內答覆,將說明延遲原因。
第24條(退款)
- ① 如有多付情形,多付金額可在下月賬單中抵扣。
- ② 客戶可在抵扣前申請退還多付金額。
- ③ 已購買的服務可退款至帳戶餘額。通過境外支付方式(境外信用卡、支付寶等)支付的款項無法退回原支付渠道。
第四章 — 雙方義務
第25條(公司義務)
- ① 公司將盡力以穩定、持續的方式提供客戶所申請的服務。
- ② 服務發生故障時,公司將盡快修復並全力保持服務穩定運營。
- ③ 公司將公正及時地按規定程序處理客戶的意見和投訴。
- ④ 公司依據私隱政策收集並保存客戶個人資料,未經客戶同意不向第三方提供,但法律要求的情形除外。
- ⑤ 公司不會為本條款規定目的以外的用途訪問或處理客戶資訊,但故障處理或數據保護等情形除外。
- ⑥ 需對客戶資訊進行數據處理(刪除、修改等)時,公司將徵得客戶同意。若客戶不同意且情況影響服務運營或其他客戶,公司可按第13條第2款規定暫停服務。
第26條(客戶義務)
- ① 客戶須在規定期限內繳納服務費用。
- ② 客戶不得干擾公司服務運營或其他客戶正常使用服務。
- ③ 客戶不得利用服務傳播淫穢、違法、有害或賭博資訊,亦不得從事違法活動。客戶對其通過服務運營的內容和資訊承擔全部責任。
- ④ 通過服務處理第三方個人資料時,客戶須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並妥善保護。公司不對由此產生的數據洩露等後果承擔責任。
- ⑤ 客戶須定期對伺服器進行安全更新。除另有安全服務合同外,公司不對安全事件承擔責任。
- ⑥ 客戶對其伺服器相關的版權問題負責,須持有或取得所使用軟件的合法許可。
- ⑦ 客戶通過服務傳播非法軟件或垃圾郵件造成他人損害的,公司不承擔責任,客戶須賠償並使公司免受損害。
- ⑧ 客戶不得發佈或傳輸包含病毒或其他破壞性代碼的數據。
- ⑨ 客戶須充分了解並嚴格遵守適用法律法規、本條款及公司各項指南。
- ⑩ 客戶有義務備份和保存其數據,因數據管理疏忽造成的損失由客戶自行承擔(使用公司備份服務者除外)。
- ⑪ 未經公司同意,客戶不得將服務轉售或轉租給第三方。
第五章 — 損害賠償
第27條(公司損害賠償)
- ① 因公司原因導致月可用率低於99.95%時,賠償標準如下:
月可用率 賠償金額(月費比例) 99.0% ≤ x < 99.95% 10% 95.0% ≤ x < 99.0% 25% 低於95.0% 50% - ② 因公司原因導致文件存儲、CDN或NAS服務發生不可恢復損害時:
月可用率 賠償金額(月費比例) 99.0% ≤ x < 99.9% 10% 低於99.0% 25% - ③ 客戶提出賠償申請時,須提交註明申請原因、金額及損害依據的申請文件。公司可從賠償金額中扣除月費。
- ④ 本條款僅適用於付費服務客戶,公司對免費服務客戶發生的損害不承擔責任。
第28條(客戶損害賠償)
- ① 因以下情形發生糾紛時,客戶同意賠償並使公司、其關聯公司及各自的高管、代理商、合作伙伴和許可權人免受損害:(1)客戶違反本條款、適用法律或法規;(2)公司為調查或處理疑似違規行為而採取的行動。
- ② 客戶賠償包括公司因上述索賠產生的法律費用、開支及損害賠償。
- ③ 公司對客戶索賠時,準用第27條規定的程序。
第29條(責任限制)
- ① 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以下情形即使可預見,公司亦不承擔任何損失或損害責任:(1)不可抗力(自然災害、戰爭、政府政策等);(2)客戶的故意、不作為或過失;(3)第三方電信服務提供商中斷服務;(4)事先公告後因不可避免原因中斷服務(故意或重大過失除外);(5)按第9條進行事先公告的定期維護;(6)客戶使用超出服務合同範圍;(7)因客戶資訊不準確或違法導致第三方損害;(8)因客戶安全管理疏忽導致侵入;(9)國家緊急狀態或全國性網絡故障;(10)為防止事故擴散而中斷服務;(11)因非法入侵導致服務中斷;(12)客戶自行安裝的設備、軟件或系統發生故障;(13)使用免費服務。
- ② 公司的最大累計賠償金額為以下兩項中較大者:(A)訴訟原因發生前6個月內客戶向公司支付的服務費用總額;(B)1,000美元。
第30條(準據法與管轄)
- ① 本條款適用大韓民國法律,不受法律衝突原則或客戶所在地影響。
- ② 客戶與公司不可撤銷地同意首爾中央地方法院的專屬管轄權,並放棄對該管轄法院提出異議的權利。
第31條(免責條款)
- ① 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服務按"現狀"和"可用狀態"提供。公司不對服務的質素、耐用性、性能、準確性、可靠性、商業性、特定用途適用性、不侵權、不中斷、無錯誤、安全性等作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證。
- ② 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公司不對服務所提供資訊的有效性、準確性、可靠性、質素、穩定性、完整性或時效性作任何聲明或保證。
第32條(可分割性)
如任何條款被有管轄權的法院認定為無效或不可執行,其餘條款的效力不受影響,仍完全有效。
第33條(權利不放棄)
公司未就客戶違反條款行使權利或採取行動,不構成對後續類似行為相關權利的放棄。
第34條(貿易法規合規)
作為購買和使用服務的條件,客戶同意遵守所有適用的數據保護、進出口管制、制裁、反抵制及貿易管制法律法規,包括歐盟兩用品出口管制、美國出口管理條例、《國際武器交通條例》及國際經濟制裁計劃等。客戶對其使用服務方式相關的合規承擔全部責任,且確認其未被聯合國安理會、美國國家安全委員會、美國政府或同等機構的制裁名單列入。
第35條(語言)
本條款以韓文為正式版本,具有最終法律效力。公司可提供英文及其他語言譯本以方便用戶理解,但上述譯本僅供參考。如各語言版本之間存在任何不一致或歧義,一律以韓文版本為準。
本條款自2018年7月3日起適用。
附加條款 — 歐盟客戶
本附加條款僅適用於位於或居住在歐盟領土及屬地,或訪問歐盟地區服務的客戶。如與主要條款衝突,以本附加條款為準(僅限歐盟客戶)。
第3條第3款修訂為:公司須在修改生效日至少30天前按第7條第1款通知客戶,通知內容須包含第4款和第5款所述客戶的拒絕權利及相關後果。
附加條款 — 美國客戶
本附加條款僅適用於位於或居住在美國領土及屬地,或訪問美國地區服務的客戶。如與主要條款衝突,以本附加條款為準(僅限美國客戶)。
1. DMCA 版權聲明
公司依據《數字千年版權法》(DMCA)處理版權侵權通知。如您認為服務中的內容侵犯了您的版權,請向公司指定代理人發送書面通知,內容須包含:(1) 版權所有人或授權代表的簽名;(2) 被侵權作品的說明;(3) 涉嫌侵權內容的位置;(4) 您的聯絡方式;(5) 您善意認定該使用未經授權的聲明;(6) 通知內容真實且您有權代為行事的聲明。
2. 加利福尼亞州消費者私隱權(CCPA)
加利福尼亞州居民在適用法律範圍內享有以下權利:(1) 知情權——了解我們收集、使用、披露或出售的個人資料類別及目的;(2) 刪除權——要求刪除我們收集的個人資料(法律允許的例外情形除外);(3) 退出權——選擇退出個人資料出售(公司不出售客戶個人資料);(4) 不受歧視權——行使上述權利後不受歧視性對待。如需行使上述權利,請通過本條款末尾所示聯絡方式與我們聯絡。
3. 仲裁協議與集體訴訟放棄
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因本條款或服務引起的任何爭議,雙方同意通過具有約束力的個人仲裁解決,而非通過法庭訴訟或集體訴訟。仲裁依據美國仲裁協會(AAA)消費者仲裁規則進行。雙方均放棄以集體或代表訴訟形式解決爭議的權利。如本仲裁協議對某類爭議不可執行,該類爭議應提交至美國法院管轄。
4. 出口管制合規
客戶承諾遵守所有適用的美國出口管制法律法規,包括《出口管理條例》(EAR)及財政部海外資產控制辦公室(OFAC)制裁規定。客戶確認不位於美國禁運國家或地區,且未被列入任何美國政府拒絕令名單或制裁名單。
附加條款 — 海外客戶
本附加條款僅適用於位於或居住在韓國以外地區,或訪問韓國以外地區服務的客戶。如與主要條款衝突,以本附加條款為準(僅限海外客戶)。
1. 數據跨境傳輸
客戶理解並同意,其個人資料及客戶數據可能被傳輸至大韓民國境內進行存儲和處理。大韓民國的數據保護標準可能與客戶所在國家或地區的標準有所不同。使用服務即視為客戶同意此類數據傳輸。
2. 當地法律合規
客戶有責任確保其對服務的使用符合客戶所在國家或地區的所有適用法律法規,包括但不限於數據保護法、網絡安全法及內容監管規定。因違反當地法律法規所產生的一切後果,由客戶自行承擔。
3. 計費貨幣與支付
所有服務費用以美元(USD)計價和結算。國際支付可能產生貨幣兌換費用或銀行手續費,該費用由客戶自行承擔,公司不對因匯率波動造成的差價承擔責任。
4. 服務可用性
部分服務功能或內容可能因客戶所在地區的法律限制而無法使用。公司不保證所有服務功能在所有國家或地區均可訪問。客戶因所在地區限制而無法使用特定功能,不構成服務違約。
5. 客戶支援語言
公司主要以韓文和英文提供客戶支援服務。公司將盡力為其他語言需求的客戶提供協助,但不保證能夠以所有語言提供同等水平的支援服務。